觸及行業痛點:關聯審評推動制藥企業質量提高
發布時間:2016-08-05瀏覽次數: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已截止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核心內容是簡化藥品審批程序,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由單獨審批改為在審批藥品注冊申請時一并審評審批。這項被業內稱為“關聯審評”的改革對提升藥品質量有何意義呢?
湖南正清制藥集團質量部部長韓雪鋒認為,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正當其時。“盡快實施關聯審評正合時宜,因為2015版藥典實施、仿制藥一致性評價、2015年大多數企業完成第二輪再注冊等,都有利于關聯審評的實施。關聯審評也將推動下一輪產品再注冊、新藥研發、提升藥用輔料質量標準等工作的進行。”韓雪鋒說。
業內專家指出,關聯審評不僅實現了簡政放權,還將推動藥包材、藥用輔料產業質量升級;藥品制劑企業所應承擔的主體責任,也將促使其對新產品研發、供應商審計采取更為細致的態度。
明確主體責任
征求意見稿共分9條、兩個附件,不僅列舉了實施關聯申報的藥包材和藥用輔料目錄,還公布了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藥包材和藥用輔料生產企業應對產品質量負責;應在滿足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生產環境下組織生產;應配合藥品注冊申請人開展供應商審計;若發生影響產品質量的變更時,應主動開展相應的評估,及時通知藥品生產企業,并按要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資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藥品注冊申請人提出明確要求,即“應確保所使用藥包材和藥用輔料符合藥用要求;應加強藥包材和藥用輔料供應商審計;應及時掌握藥包材和藥用輔料的變更情況,并對變更帶來的影響進行研究和評估,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補充申請”。
“此次關聯審評參考了歐美國家的DMF的制度,相當于‘無使用就不審批’,可以避免盲目申報和審評資源浪費。”石藥集團的一位高管稱,關聯審評將有助于提高藥品質量。
一位藥監官員坦言,關聯審評最重要的就是讓藥品制劑企業負起主體責任,因為藥品制劑企業必須對自己的產品負責。他認為,最應該對藥包材、藥用輔料負責任的是制劑企業。“以前,我們很多企業連自己使用的藥包材、藥用輔料是什么都不知道。但推動實施關聯審評后,制劑企業從產品研發開始,就要連同藥包材、藥用輔料一起進行研究。”
沈陽藥科大學亦弘商學院副院長韓鵬也指出,推動關聯審評的初衷是解除以下三大弊端:一是很多藥品制劑企業選擇藥用原輔材料時,缺乏主體責任人意識,高度依賴監管部門的審批結果,質量審計措施缺失;二是當出現藥品質量問題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和藥用原輔材料生產企業之間責任不清;三是藥監部門缺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的動態數據支持,監督檢查無法溯源,監管效能不高。
藥企反應淡定
或許是因為藥監部門推動關聯審評的風聲傳來已久,記者發現,未來將承擔更多責任的制劑生產企業反應較為淡定。
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固體制劑專業委員會專家、華潤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陳仙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用了“盼望已久”一詞來形容制劑企業的態度。她表示,關聯審評有助于加快注冊審評速度,促使藥企加強對供應商的審計,推動藥品質量提升,“我們希望能夠早點出臺”。
一位在華跨國藥企高管表示,關聯審評是國際通行的方式,國外藥品注冊審評中本身就包含藥包材、藥用輔料的相關內容。一旦中國實施關聯審評,其在華生產能夠直接對接全球供應商。“我們全球供應商的產品質量非常好,但在中國沒有拿到注冊證,而國內相關供應商有證的大概有七八家,但跟我們審計的要求又有距離,所以我們對關聯審評正式文件的出臺充滿期待。”
“關聯審評后,制劑生產企業和上游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尤其是制劑生產企業要承擔主體責任,因此制劑生產企業更愿意選擇與質量和技術過硬的優質輔料供應商合作。”江蘇中金瑪泰醫藥包裝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何建忠說。這也就意味著在篩選輔料組合和制備工藝過程中,制劑生產企業需要更深入地了解藥用輔料的功能與特性。進入生產后,更需要藥用輔料企業的產品能保障質量的穩定。這也將改變制劑生產企業以往對藥包材、藥用輔料唯價格論的選擇方式。
韓雪鋒對此也持相同態度。他認為,關聯審評將會促進藥包材和藥用輔料生產企業提高生產質量保障能力,更會倒逼制藥企業加強原輔料和藥包材供應商管理,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考慮得更為長遠,以便實現從原輔料、藥包材到產品的統一管控。
“關聯審評對制藥企業的壓力主要表現在新產品研發和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等方面,對我們這樣產品比較穩定、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沒有太大影響。我們也沒有感受到什么壓力。至于供應商審計,之前我們也會對藥包材和藥用輔料廠家進行嚴格審計。”一位藥企高管說。
期盼細則詳解
不過,記者也了解到,也有企業對一些具體操作問題存在困惑,呼吁藥監部門在正式文件發布后早日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事實上,關聯審評使得制劑企業更加重視藥包材、藥用輔料的審計。有企業人士表示,遵照征求意見稿第七條明確規定,制藥企業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藥包材、藥用輔料不符合要求,就必須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補充申請。“但等待批復的時間比較長,我不確定的是,這期間企業是否能夠正常生產。如果不能的話,我們制劑生產企業是不是就被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綁架’了?像這樣的問題如何解決?我覺得藥監部門還是要有配套的細則出來。”該企業人士說。
韓雪鋒也提出多個希望能有細則解釋說明的事項。比如,藥品制劑企業的關聯審評是否可以與多家包材輔料企業一起進行申報。“因為如果只與一家企業進行關聯申報,一旦該企業倒閉了或是不能滿足生產了,制劑企業將面臨停產;如果只與一家企業關聯,這家企業有可能形成壟斷,使得制劑企業的成本難以控制。
此外,根據征求意見稿,國產藥用輔料應在2018年1月1日前提交資料,這必然會出現輔料企業對應多家生產企業的情況。“輔料企業選擇哪家藥企申報,取得備案號后是不是再告之其他藥企,是否需要其他藥企用這個備案號再進行一次申報……對這些問題藥企都不好確定。”韓雪鋒表示,況且,審評審批程序中明確“藥品注冊申請人”為申報主體,那么對于同一輔料企業怎么落實等,都需要有細則進行解釋說明。今后沒有藥用標準的輔料將不能再用,這對制劑生產企業來說,也存在輔料斷檔的可能。
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已有制劑生產企業頭疼于其供應商的質量監控。“關聯審評必然逼迫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質控體系升級。但不可否認的是,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質控人才缺失,其薪酬待遇一直低于制劑生產企業。這是否意味著制劑生產企業還要幫助包材輔料企業建立和完善質控體系?”有業內人士表示出了這樣的疑惑。